忘忧草120体验区印章管理办法

来源:忘忧草120体验区发布时间:2020-04-16浏览次数:580


忘忧草120体验区

印章管理办法


2019111日)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管理,切实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,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办法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、忘忧草120体验区公章、学院领导个人名章、学院团委印章、忘忧草120体验区学生会印章。

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,负责印章的保管、使用和注销等手续办理,负责学院党政印章和院领导个人名章的使用管理,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。分管领导是学院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。学院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

第四条 学院党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核定、刻制。

第五条 印章刻制申请:

(一)学院刻制印章,须向学校提出申请,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。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的,须提供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(调整)该机构的文件。

(二)院领导如需刻制用于工作的个人名章,本人亲笔书写后,交由学院办公室办理。

第六条 印章刻制:

印章申请获批后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。学院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。各类公章同一时期只能刻制1枚。

第七条 印章启用:

(一)各类公章须由学校办公室发文启用或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能启用、生效。

(二)学院办公室建立印章刻制登记制度,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、拓具印模、注明启用时间。

 

第三章  印章的日常管理

第八条 学院将印章存放在符合安保要求的地点妥善保管。

第九条 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印章。印章管理人员变动时,应做好印章、用印记录的交接工作。

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应在指定的办公室内使用,不得随意携带出单位使用,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。

第十一条 印章若遗失、被抢或被盗,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办公室和武装保卫处报告情况,并向院领导汇报。根据有关规定声明作废后,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重新办理申请、刻制、启用等手续。

 

第四章  印章的使用

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

(一) 学院党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正式批准、刻制颁发学院使用,体现学院的法律效力、凭信和职责。

1.中国共产党忘忧草120体验区委员会印章用于以院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,报送的各类报表、材料,入党志愿书,出国政审材料,党委介绍信等以学院党委名义批准的材料和凭证。证件、证书。

2.忘忧草120体验区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,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、材料,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,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件、证书、聘书,以及物资采购等须以学院行政名义批准的各类材料和凭证。

(二)院领导个人名章用于有关证书、聘书、报表、合同、协议、责任书、任务书、委托书、申报表、审批表以及院领导本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材料等。

(三)学院党政印章用于学院职责范围内的公务、内部事务、向学校领导呈报的请示报告、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工作等。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不得代表学校对外使用在请示、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,也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、协议。

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

(一)学院党政印章的使用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

1.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日常用印材料,经分管院领导同意,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学院办公室方可用印。

2.涉及教职工或学生个人有关事项需用印的,根据内容由部门负责核准,经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,学院办公室方可用印。

3.用印材料若涉及多个职责范围时,须由分管院领导会签。

4.涉及人事任免、评优评奖、大额资金进出、大额国有资产处置等内容的重要用印材料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,学院办公室方可用印。

5.涉及教师科研合同事宜,院长委托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核。项目由教师所在系所签署审核意见,经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核后,报学院办公室用印。

6.学院党政名义向学校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及其他重要材料,须分别经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。

(二)院领导个人名章的使用,须报请院领导本人同意。

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本人司印,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司印。司印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,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。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:

(一)用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;

(二)未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的;

(三)个人直接办理的;

(四)非本院教职工、学生或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。

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要规范。印章应盖在落款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,骑年盖月,上不压正文,印文要求端正、清晰。加盖的印章名称必须同落款机关名称一致。经批准使用代章的,应在落款机关名称之后标明“代”字。不得在空白材料上加盖印章。

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用印登记,记载用印单位、用印日期、内容摘要、用印名称、用印数、承办人、批准人等信息。用印登记记录应妥善保管或定期移交档案馆存档。

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要留存相关材料。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、协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留存。

 

第五章  印章的停用、封存

第十八条 学院内设机构、党政印章以及院领导个人名章在名称变更、机构撤销或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。印章停止使用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停用印章送交学院办公室。

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收回停用印章后要做好登记,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,于10个工作日内将停用印章移交学校办公室。院领导个人名章不用后原则上应退还给本人,如因工作需要移交的,须征得院领导本人同意。

 

第六章  附 则

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。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公章的,报学院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。

第二十一条 因私刻印章、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对学院造成损失的,学院将追究当事人、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,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中,在特定条件下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电子印章的刻制、更换、使用、保管和废止等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挂靠机构,学院内设机构,团委、学生会等公章管理依本办法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